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您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正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部分]

2003-7-4  文章来源: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一百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收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传授违法行为方法、手段、技巧的;

  (四)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第一百三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一)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

  (三)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本新闻共8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5  6  7  8  

【责任编辑:】
 

发送给好友】【打印】·【顶部】【关闭窗口

 焦点新闻
· 蓬莱市公安局摧毁一重大流氓恶势
· 未爆炮弹现路边绿化带 蓬莱民警及
· 仙境绽放平安花 蓬莱公安局构筑新
· 加班受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蓬
· 蓬莱公安远赴安徽 杀人犯潜逃七年
· “海市蜃楼”再现人间仙境—黄金
· 蓬莱公安局经侦大队认真做好农村
· 蓬莱交警依靠社会力量共管农村交
· 问题少年自甘堕落 好民警细心帮
· 蓬莱交巡警联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

精彩活动推荐

友情链接:

CopyRight(c) 2005 Plga.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蓬莱市公安局 地址:蓬莱市登州路69号 邮编:265600
统计系统 自2003年6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