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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03-7-3  文章来源: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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