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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的范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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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有关手续。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由监护人代为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有关手续。
2、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或者补领新证。
二、办理手续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要由本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三、办理时限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我省公安机关警务提速规范规定,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自提交受理公民有关申请手续之日起城市40天、农村50天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四、收费标准(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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