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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办理户口须知

2003-7-5  文章来源:

公民办理户口须知 
 


  一、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户主、监护人 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到 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应由其亲属持居民户口簿, 凭《死亡通知书》或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到死者生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 户口,并缴回死者生前的居民身份证。

  三、本市(县)内户口迁移。(1)由农村迁往城镇, 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 定的地区的,凭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 簿、单位或乡镇政府的证明、迁入地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 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2)大中城市城区范围内的迁移,理由正当且迁入地有合法 固定住所的,凭单位证明或房管部门的房产证、租簿办理户 口迁移手续。(3)农村人口之间由于婚嫁原因须办理迁移 的,凭结婚、迁入地村委会证明办理。

  四、迁往外市(县)。本市(县)居民移居外市(县) 的。凭迁入地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五、外市(县)居民需将户口迁来投靠本市(县)职工、 居民(含农转非)的,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 全国统一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连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及其所在单位、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向迁入地 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六、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一)调入:经批准调 入本市(县)的干部、工人及随迁的家属,凭县以上人事、 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及调动人员登记表到调入地市(县)公 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迁入 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调出: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离本市的干部、工人 及其随迁家属,凭调入地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及公安 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七、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落户。凭《 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及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户口迁移 证办理落户手续,属改派的,还须持有《毕业生分配、改派 户口迁移通知》或《广西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改派户口 迁移通知》。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凭劳动部门介绍信、接 收单位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八、军队转业干部,在本市(县)申报户口的,凭接收 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军转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 明办理落户;复员退伍军人凭自治区或地、市复退安置办公 室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九、符合随军条件的随军家属,凭部队旅以上政治部门 有关批文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到当地县(市)公 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及随军批文办理落户 手续。
  十、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少管、判处缓刑、管制等人 员原户口已被注销的,凭释放证、解除教养通知书或判决通 知书及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到市(县)公安局审核签章后 再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十一、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子女的, 凭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证及有关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 所申请,经市(县)公安局审批获准后方可办理入户。

  十二、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与 事业不符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更正登记手续。理由正当,需要更 改姓名、民族、年龄项目的,还应填写《更改户口登记项目 审批表》,经民警调查核实后,呈报市、县(区)公安局( 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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