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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2003-6-7  文章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须知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1、对肇事司机的处理
  对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的,交警部门可以暂扣其驾驶证,提取身份证明复印件,必要时可以留置24小时(经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
  2、对肇事车辆的处置
  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指派拖吊车将肇事车辆拖往指定地点保管。这样做,一是为了检验或鉴定需要(可以暂扣车辆20天,经批准可延长20天);二是为了确定车辆损失;三是为了确保抢救治疗费和损害赔偿的落实。在对肇事车辆检验或鉴定及定损完毕,车主或驾驶员按规定交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负全责时的损害赔偿数额)、预付抢救治疗费并且缴清有关拖吊、保管等费用后,交警部门须立即放行肇事车辆。
  3、伤者抢救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是指伤者从接受抢救治疗起至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或者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时止发生的医疗费用。
该医疗费用由医院作初步的估价,并由交警部门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者肇事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未付足或拒绝预付的,交警部门继续暂扣肇事车辆。
  4、损害赔偿调解事宜
  责任认定宣布后,当事人各方无异议,或者支队交管科作出重新认定并向当事各方宣布后,由交警部门召集各方进行调解。交警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逐项列出赔偿项目和数额,并向当事各方公布,组织协商。
  调解次数限两次,期限为45日。经两次有效调解未达成协议,交警部门向当事各方发给《调解终结书》。有关损害赔偿问题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伤者治疗终结之前,不能进行调解,但双方同时提出要求提前结案的除外。如对伤残评定不服,可向支队交管科提出重新评定。

  二、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

  (一)义务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必须移动的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2、当事人应按公安交警勘查人员的要求,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上签字,并要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不得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3、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机动车方当事人应当预付非机动车、行人方人员死亡的丧葬费。
  4、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死者家属应当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5、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6、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境外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地寻找担保人或交纳事故责任保证金后方准离开。
  7、确定抚养人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提供伤亡者的抚养情况以及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等证明材料。
  8、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时参加调解,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须事先通知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调解中途退场的,计为调解一次。
  9、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0、在损害赔偿调解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要求应当提供有效证据。
  11、受害人指认肇事嫌疑车辆或嫌疑人的,应当提供证据。
  (二)权利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重新认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60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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