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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照片; 2、车辆、人体(受伤或死亡)的检查、勘验笔录; 3、车辆、人体(受伤或死亡)等技术鉴定报告; 4、事故现场图。 (七)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查询或宣布责任时出示。
五、伤残评定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伤残评定申请书; 2、伤者病历。 (二)公安机关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三)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并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伤残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决定,并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送交申请人和原事故处理部门。原事故处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后,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公布重新评定的决定。 (五)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查询或在调解室上墙、印发宣传资料。
六、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交警部门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受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转同级价格事物所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七、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伤残的重新评定、车物损失价格的重新鉴定
(一)受理的部门 交管科、事故科或法制科。 (二)受理的条件 1、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 (1)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2)事故责任认定书; (3)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 2、事故伤残重新评定 (1)事故伤残重新评定申请书; (2)事故伤残评定书; (3)接到事故伤残评定书后15日内; (4)医院证明和伤者病历。 3、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重新鉴定 (1)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重新鉴定申请书; (2)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 (3)接到事故车物损失鉴定书后5日内。
八、调解的条件及项目
(一)调解的条件 1、调解的时机: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调解参加人 (1) 交通事故当事人; (2) 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 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3、人数: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调解的项目 1、 医疗费; 2、 误工费;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4、 护理费; 5、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6、 残疾用具费; 7、 丧葬费; 8、 死亡补偿费; 9、 被抚养人生活费; 10、交通费; 11、住宿费; 12、财产直接损失。 (三)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查询或在调解室上墙、印发宣传资料。
九、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每年由省公安厅发文公布) 公开形式:办案单位设置触摸电脑或在调解室上墙、印发宣传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