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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来华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2、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3、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4、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5、在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7、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二)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提交以下材料: 1、来华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人员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时,须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出示本人护照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2、符合上述第一条的人员须提交省人事厅出具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证明; 3、符合上述第二条的人员须提交在华接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4、符合上述第三条的人员须提交省教育厅出具的证明,在省属以上重点高等院校供职的科研人员及外籍教师可由就职单位出具注明外国人职称的聘书或其他文件资料; 5、符合上述第四条的人员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所在单位的聘书或劳动合同、企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企业税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等所有该企业应当缴纳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减免的,应提供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6、符合上述第五条的人员须提交外商在华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评估机构出具的以资产核实为目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单位的聘书或劳动合同,验资报告有效期为3年; 7、符合上述第六条的人员须提交科学奖项或荣誉称号(荣誉市民等)等相关证明以及在华接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8、符合上述第七条的人员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注: 1、申请居留许可时须提交《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2、已满18周岁,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的,须提交健康证明,并由本人提交申请; 3、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可由在华接待单位代办; 4、申请签证、居留许可均须提交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申请材料清单和其它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办理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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