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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后,将材料报申请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 2 、派出所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报市公安局审批。 3、市公安局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年满十六周岁应当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从生日起计算的30日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二)因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等,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换领居民身份证。 (三)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立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告,并向派出所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需持居民户口簿交近期一寸正面黑白光纸大头像片三张(快证4张),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五)公民急需使用证件可以申请加快居民身份证。申办加快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本人需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持派出所开具的《办理快证介绍信》和身份证底卡到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核后,将《办理快证介绍信》及身份证底卡密封入《快证专用信封》交申办人,每周一至周五到烟台市公安局制证所快证办公室办理制证。 (六)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城市应在40日,农村应在50日内发给证件;加快居民身份证,烟台市公安局制证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证件。 六、暂住人口办理程序 (一)暂住人口申报登记、办证须出示的证件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2、育龄妇女应持有经暂住地计生部门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属夫妻关系的,应出示《结婚证》或夫妻证明;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张。 (二)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的程序 1、审验暂住人口出示的各种有效证件(对证件不齐的,限期补办); 2、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和《暂住人口台账》; 3、与有关责任人(房主、雇工单位、个体业户、劳务团体、社会办学等单位)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 4、填写《流动人口通报协查发函联系单》发函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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