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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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7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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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暂住证; 6、收取暂住证工本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凭据。 七、办理租赁房屋登记程序 1、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房屋用于出租,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责任区民警核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履行以下手续:(1)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单位房屋出租的,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介绍信;(2)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3)责任区民警签署的检查结果和对房屋租赁的意见(提出申请后5日内责任区民警出具);(4)填写《出租房屋审批表》。 2、经审核符合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发给《租赁房屋治安安全许可证》,同时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3、出租的房屋与房主不在一起的,房主应在出租房屋所在地委托常住人口为代理人,代理人与房主一起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并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 4、准予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带持有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承租人到公安派出所填写《承租房屋登记表》,并且承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房屋承租人治安责任保证书》,经派出所长批准后方可出租。 5、派出所对租赁房屋实行月、季、年审核制度。按有关规定对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电器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因素的要限期整改,并填写《违反治安管理整改通知书》,对不按要求整改的 要吊销《出租房屋治安安全许可证》,停止出租。 八、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关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户口迁移问题 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关于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问题 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到西部地区工作的人员,如要求办理户口迁移,仍执行原有政策。 (三)关于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户口迁移问题。 自2003年8月7日起,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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