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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问题 自2003年8月7日起,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五)关于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问题。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即可以在其父亲也可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六)关于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问题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若要求恢复户口的,仍执行原有政策。对于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七)关于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问题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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