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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报手续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及书面申请; 2、《非迁非、农转非户口审批表》; 3、《结婚证》;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市计生部门的意见; 5、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签发的《收养公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中需出具的有关证件,申报人要递交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或户政科保留复印件,需要各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原则上要以微机打印的为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后,将材料报申请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 2 、派出所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报市公安局审批。 3、市公安局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年满十六周岁应当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从生日起计算的30日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二)因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等,应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换领居民身份证。 (三)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立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告,并向派出所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需持居民户口簿交近期一寸正面黑白光纸大头像片三张(快证4张),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五)公民急需使用证件可以申请加快居民身份证。申办加快居民身份证的公民,本人需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持派出所开具的《办理快证介绍信》和身份证底卡到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核后,将《办理快证介绍信》及身份证底卡密封入《快证专用信封》交申办人,每周一至周五到烟台市公安局制证所快证办公室办理制证。 (六)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城市应在40日,农村应在50日内发给证件;加快居民身份证,烟台市公安局制证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证件。 六、暂住人口办理程序 (一)暂住人口申报登记、办证须出示的证件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2、育龄妇女应持有经暂住地计生部门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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