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管理 |
|
|
|
|
2003-12-7 文章来源: |
|
(二)关于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问题 2001年1月1日以后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对于2001年1月1日以前到西部地区工作的人员,如要求办理户口迁移,仍执行原有政策。 (三)关于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户口迁移问题。 自2003年8月7日起,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问题 自2003年8月7日起,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五)关于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问题。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即可以在其父亲也可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六)关于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问题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若要求恢复户口的,仍执行原有政策。对于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七)关于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问题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一、申办各类人才户口迁移 (一)申请办理条件 1、凡市区、建制镇引进的具有本科学历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人才及对本地区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2、要求到市区及建制镇工作的省内大、中专学历以上和省外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3、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工作满两年以上的,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工作满三年以上的省内公民。 (二)申报手续材料 1、引进高科技人才落户申报材料:(1)申请人的户口及书面申请;(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非迁非、农转非户口审批表》;(4)各级人事部门和人才交流中心同意接收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5)《毕业证书》;(6)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有突出贡献资格证书;(7)申请人有配偶的需出具《结婚证》。
|
|
【责任编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