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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手续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及书面申请; 2、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非迁非、农转非户口审批表》; 4、《结婚证》; 5、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 6、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7、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仅限于已到法定婚姻年龄的未婚子女)。上述材料中需出具的有关证件,申报人要递交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或户政科保留复印件,需要各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原则上要以微机打印的为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后,将材料报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派出所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报市公安局审批; 3、市公安局5日内完成审批或审核报批工作; 四、申办收养子女户口登记 (一)申请办理条件 1、收养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规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的除外。 2、被收养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法》规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的除外。 (二) 申报手续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及书面申请; 2、《非迁非、农转非户口审批表》; 3、《结婚证》; 4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市计生部门的意见; 5、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签发的《收养公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中需出具的有关证件,申报人要递交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或户政科保留复印件,需要各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原则上要以微机打印的为准。 (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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