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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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4-6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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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五)其他规定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家属接到尸体处理通知后,应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三、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一)机动车登记办法 1、注册登记 (1)申请办理条件A、户口所在地为莱州市籍。B、在常住地居住一年以上,凭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可以申请9座以下小型客车,摩托车的注册登记。 (2)申办手续材料A、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B、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C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D、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E、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F、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G、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H、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K、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L、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M、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N、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O、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P、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3)办理程序A、车主带车及相关手续到车管所机动车检车处检验车辆。B、车辆检验合格,车主领取《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按表格规定事项填写完备,交由检车人员签字盖章。C、农用三轮、摩托车注册挂牌,车主凭检车人员开具的注册挂牌费用“传递单”到车管大厅收费窗口交款。D、车主凭交款收据及挂牌手续到机动车登记受理窗口登记注册,然后,进行微机选号,选出号牌后,凭打印单到检车处领取号牌进行装牌照相。E、拿车辆照片到车管大厅牌证管理窗口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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