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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二)申报单位应先到消防大队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灭火疏散预案; 4、其它需要说明的资料。 (三) 消防大队在收到申请及全部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意见书,亦可与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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