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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办理手续申请人到文化部门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批准书》和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持以下手续: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与国际联网单位签定的安全责任书。 (三)与国际联网单位签定的协议书。 (四)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六)计算机网络配置技术文件(技术说明和网络拓扑图)。 (七)技术人员的大专以上文凭或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纸张大小为A4幅面。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接到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烟台市公安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山东省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许可证》办理手续 1、审批范围:凡经销计算机设备(含硬件和软件)或从事计算机技术开发和服务,具备相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售后服务能力的企业(简称经销单位),可向公安机关申领《山东省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许可证》,在规定的范围内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2、经销单位申领许可证,应与公安机关签定《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责任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拟经销安全专用产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本单位对拟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售后服务能力的说明材料。 3、市公安局网监科接到经销单位申领许可证的申请后,将对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于5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上报烟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在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山东省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许可证》。 |